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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2-08-26 13:38——2022-09-26 13:38

    为了加强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起止日期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克政

    电话:2989020

    邮箱:ykwwbh@126.com

    地址: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西市区博文路市体育运动学校院内

    邮编:115000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年8月26日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文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应依法予以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及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发改、公安、财政、民政、农业农村、消防、住建、自然资源、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

    第七条 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文物开展保护活动。

    第九条 对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文物犯罪行为有功或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及时报告或予以抢救保护,使文物免遭破坏或损失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为发展文物保护事业作出重大捐助的;

    (六)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有重要理论研究贡献和科学技术发明的。

    第十条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文物市场和文物监管物品实施管理;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等级评审或报审工作;对可移动文物进行品级鉴定或报审工作;

    (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考古发掘工作;

    (六)查处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该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一年内,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设置保护机构,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七)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九)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十)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式样、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审批、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其修缮方案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主体,负责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维护管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权负责日常保护,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古建筑,可以依法建立博物馆、纪念馆,设置文物研究、保管机构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责人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书,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四)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时,必须保证文物安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属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上交出土文物,不得擅自处理。属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文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或者报省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自受理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做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收到意见书后即可施工;有文物埋藏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原址保护、迁移或者发掘,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掘、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研究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公益场所,发挥其应有作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国有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对文物利用进行专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  一切考古发掘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市、县(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组织进行抢救性发掘前,须向上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抢救清理的,由市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同时向省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补报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须的资料保存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凡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一律不准传、拓出售或翻刻副版。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制做文物复制品,须依法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和不损害其原有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收藏文物的国有博物馆、文管所、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和组织,均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藏品规定,建立健全藏品档案,并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和藏品目录,报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归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应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和保护。未经国家、省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不得调拨、交换或出借。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建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施,配备相应的设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达不到相应级别文物收藏标准的单位,其相应文物藏品由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文博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的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须到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购销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典当、拍卖、旧货市场等有可能涉及文物交易的,由文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集体或个人合法获得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严禁将文物偷运出境。

    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堆放危险品或从事其它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有碍文物环境工程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请规划国土部门责令停工、拆除,并处以罚款;

    (四)未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文物本体从事商业盈利活动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待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对继续施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六)刻划、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擅自移动、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七)国有博物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擅自赠送给其他单位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域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九)将集体所有制单位或私人收藏的文物偷运出境,由相关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要求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驶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不可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