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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4-01-24 13:15——2024-02-23 13:15

    为规范和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实际,制定了《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气象局政策法规科,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焕

    联系电话:0417—3533500

    邮箱:373653213@qq.com

    地址: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站前区公园路新气象里44号


    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雷电、大雾、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冰雹、霜冻、冰冻、寒潮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网格化管理,并确定气象灾害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健委、应急管理、公安、新闻传媒、供电、通信、港口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气象、教育、科技、新闻传媒、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停课安排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逃生能力。

    市委党校应当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能力。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政策型保险工作,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保气象灾害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适时予以修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依法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鼓励其他项目的建设单位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和应急作业机制。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口密集区、易涝点、交通和通信干线、农作物主产区、渔场、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在气象灾害监测重点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根据需要建立实景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实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制度。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加强农村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港口、水利工程、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及时更新。

    鼓励利用现有户外大型显示装置、公交车和出租车自带显示装置作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并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种类、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 台风预警生效期间,当地政府应做好渔业防台风避险工作,督促指导海上渔船、设施和人员撤离避险;其他船舶应当执行主管部门的防御指令,及时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转港避风等避险措施。

    第十六条 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预警生效期间,景区、公园、游乐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车站、码头、港口、公交等运营单位应当适时调整、暂停或者取消班次。在建工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进行加固。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监察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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